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共性问题解答(二)

发布日期:2022-12-27 16:23 来源:918博天堂-博天堂娱乐 阅读: 字体:[大] [中] [小]

    特别声明:关于药品上市后变更相关问答主要基于对目前现行的政策法规和指导原则等的理解和工作实践,以及相关培训问答等,供持有人研究申报参考

1.药品生产场地发生变更后,如何对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性文件上有关信息进行更新?

答:制剂生产场地变更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可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业务应用系统,按照企业操作手册“第45页3.1.1.4.7. 境内备案生产企业及场地变更申请”要求,填写变更信息并提交;原料药生产场地变更获得批准后,申请人按照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出备案或报告,并及时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原辅包登记平台更新变更信息。

变更信息更新情况可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境内生产药品备案信息公示”栏查询。

2.变更研究用样品是否必须采用商业化生产规模?

答:根据指导原则要求,变更研究验证建议采用商业化生产规模样品,如采用中试规模样品,应提供充分的依据。

3.化学药品上市后变更提供几批样品的研究验证数据?

答:《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规定,中等变更一般需要提供变更后1-3批样品检验报告和稳定性考察结果。若属于高风险品种或变更情形较复杂,则至少需进行3批工艺验证,提供验证3批样品的检验报告。重大变更一般要求变更后连续3批样品的检验报告和稳定性考察结果。

4.某变更同时伴随关联变更,如何开展研究申报工作?

答:一项变更伴随或引发其他变更称之为关联变更。对于关联变更,研究工作可按照指导原则中各项变更研究的基本思路分别进行,也可综合考虑各项变更研究工作的要求一并进行。申请人应关注关联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的叠加影响,综合所有关联变更情形的各项研究验证项目,按技术要求较高的变更类别要求开展研究验证工作。

若关联变更经申请人评估后属于省局备案类中等变更的,可单独申报,也可关联申报,备案申请表中应勾选关联变更相应申请事项,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其中工艺验证研究数据应不少于3批;经评估属于重大变更的,需向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补充申请。

5.某变更同时伴随关联变更,备案内容应如何填写?

答:对某一变更同时伴随关联变更的,备案内容应完整准确体现全部变更内容。

示例:如拟新增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时伴随药品包装规格、有效期的变更等,建议备案内容描述为“增加‘口服固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为该品种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新增包材的药品有效期为24个月,包装规格为100片/瓶。说明书、标签相应内容作修订。”

6.化学药品、中药拟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材质和/或类型,是否需提交包材相容性研究资料?

答:对于无菌制剂(包括吸入制剂、注射剂、眼用制剂等),按照中药及化学药品相应的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均属于重大变更,申请人应参照对应的技术指导原则完成相应的研究。

对于液体/半固体制剂(吸入制剂、注射剂、眼用制剂除外)、无菌和/或液体原料药,建议申请人进行包材相容性研究并提交相关资料;对于非无菌固体制剂,申请人可根据产品特性酌情进行包材相容性研究。